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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发表于:2023-8-23

纳税人

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1.
购买自用:支付给销售者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示1】不含增值税;
【提示2】价外费用的范围:略。
【提示3】不包括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
进口自用: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
20181120201231,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

征管

1.纳税申报:
1)一次征收制度,税款一次缴清。购置已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
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①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②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提示】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2.
纳税环节:(1)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
3.
纳税地点:车辆登记注册地(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