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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发表于:2023-8-23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提示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农田水利设施除外。
【提示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
【提示3】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养殖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适用税额。
其中,
园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税率

1.定额税率
2.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
50%
3.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优质耕地,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优惠

1.免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地
【提示】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以及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
2.
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
3.
减半: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提示】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或者经批准的整体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优惠

4.确定减免: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5.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
1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6.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自损毁耕地之日起
3年内恢复所损毁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7.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征管

1.纳税人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30内申报缴纳。
2.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纳税人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
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3.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
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