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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发表于:2023-7-21

缴费

1.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
缴纳: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本人工资的1%
【新增】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3.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待遇

1.享受条件:(1)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形)。(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领取期限:(1)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记忆小贴士】
15年(12个月);510年(18个月);10年最长为24个月

3.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待遇:(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5)其他有关费用 

停止享受情形: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