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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2023-7-21

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1)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2)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
新增: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基金管理

1.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6.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略

 

  《层层通关的闭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