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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发表于:2023-7-19

集体合同

1.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2.
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3.
订立:(1)集体合同内容由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

1.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
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3.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5.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6.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1)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7.
对用工单位的要求:(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8.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