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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发表于:2023-7-19

限制性规定

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忆小贴士】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

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法定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2.
违约金: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3.
赔偿金: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4.
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月工资)
【提示1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提示2】补偿基数标准:(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3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下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法律后果及双方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劳动关系消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
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4.
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
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