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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发表于:2023-8-9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为境内的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在境外的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无实际联系所得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
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
企业应当在办理
注销登机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4.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
6.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7.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8.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