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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发表于:2023-8-7

联次及用途

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3。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1.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2.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3.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领购

1.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办理初始发行。
2.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3.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100万元的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1 000
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开具范围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