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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发表于:2023-7-25

代理机构审批

1.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合同

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机构义务

1)遵守法律规定按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
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其他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