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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发表于:2023-7-17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1.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3.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税额计算

计算步骤: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增值额: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应税收入:收入从形式看,包括:1.货币收入;2.实物收入;3.其他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

扣除项目

新建
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税费;
2.
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
房地产开发费用:(1)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不能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超过上浮幅度、超过贷款期限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
税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其他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5.
加扣:(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只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扣除项目

旧房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1)有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2)无评估有发票:发票金额×[1+(售房发票年-购房发票年) ×5%]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
转让环节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