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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和特殊规定
发表于:2023-7-12

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5)问来源看去向。①自产、委托加工: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分、送,②外购:投、分、送

混合销售1.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2.税务处理:看主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货物纳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服务纳税。3.20175月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营:税务处理:看核算,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