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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发表于:2023-7-4

情形

规定

分立

原单位存续:分立后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

1.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处置,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
分立中未结清会计事项涉及凭证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3.
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涉及凭证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合并

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原各单位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原各单位仍存续: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需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1.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2.交接时按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4.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5.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